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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这五个消费侵权案例以后消费多留个心眼

日期:2017-12-6(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日常生活中,买到了不合格产品会很闹心,甚至还有人在消费过程中失去了健康和生命。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南京治疗癫痫最好的专科医院怎么办?

  今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晚报记者梳理了东昌府区、高唐、茌平等法院近年来审理的五个消费侵权案件,答案就在其中,希望能给大家提个醒。(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王希玉 潘辉 宋绍忠 江居才)

  网购减肥茶没啥效果

  接电话后被骗五万多

  徐女士在网上购买了减肥茶,没想到这一买竟然被骗去了5万余元。近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徐女士听别人介绍,说某一个牌子的减肥茶特别好,就在网上购买了几盒试试看。

  减肥茶刚用完,徐女士就接到一个男子的电话,对方自称姓蒋,是“某微生物研究所”的售后调查员。

  电话中,蒋某问徐女士喝完茶的效果怎么样,徐女士说感觉一般,没什么太大效果。

  蒋某便建议徐女士去当地的医院做个化验,他们可以根据徐女士的血型及具体的身体特征,制定一对一的药物进行调理与减肥。

  徐女士信以为真,前后分三次共转给蒋某55900元,但此后却没收到过所谓的减肥药物,蒋某也联系不上了。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犯诈骗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蒋某退赔被害人徐女士经济损失55900元。

  轿车车库内自燃报废

  车主获得赔偿三万五

  2012年6月21日,芦某某在高唐县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以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辆轿车,总价款68600元。

  不过,芦某某是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的车,首付现金28600元,其余款项每月支付一部分,并依法进行了登记。

  该车使用不久就出现亏电现象。为此,芦某某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换过蓄电池一次。

  后来亏电现象依然存在,芦某某也多次向某汽车销售公司反映,公司称这是正常情况,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芦某某无奈只能继续使用。

  2014年6月2日14时,芦某某正在家中睡觉,突然听到外面有响声,当即起床进行查看,发现车库着火,马上拨打了119消防电话。虽经消防官兵扑救,但车辆已经全部报废。

  同时,芦某某也向高唐和两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告知了这一情况,要求处理,两家公司均派人到现场进行了查看。

  后经山东交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该车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电气系统故障引起的燃烧。

  芦某某根据具体的损失多次找到两家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公司虽然都答应赔偿,但迟迟不予办理。

  为此,芦某某对两家销售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赔偿轿车自燃损失5万元。

  高唐公司辩称该公司仅是公司的服务网点,车辆保养、维修、索赔均应由公司完成。

  公司辩称,他们公司销售的汽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车辆检验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芦某某申请追加轿车生产厂家为被告,厂家辩称,芦某某未提供材料证明涉案车辆存在产品缺陷,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他们的诉讼请求。

  后经高唐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某汽车销售公司补偿芦某某因本次火灾造成的车辆及其他损失共计35000元,高唐销售公司及厂家没有承担赔偿责任。

  肥料养分含量不合格

  厂家赔偿损失并退货

  2013年5月1日,高唐县梁村镇姜庄村王某某在邻村沈某某处购买了江苏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28-6-6总含量为40%的掺混肥料9吨(每吨2760元),用于做玉米种植底肥。

  王某某使用部分化肥后,发现该肥料在土中不溶化,不能发挥作用,就将该批肥料样品带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了检验。

  结果表明,该批肥料发现总养分仅有30.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类肥料的养分含量应大于40%方为合格。

  王某某认为经销商和厂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于欺诈。王某某与沈某某经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沈某某与江苏某化肥有限公司均认可王某某主张的上述事实。

  近日,经高唐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江苏某化肥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某赔偿款30000元,王某某将剩余的肥料返还给江苏某化肥有限公司。

  新生儿未获及时治疗

  家属历时半年赢官司

  半年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姜女士拿到医院赔偿款63万余元。

  可是她心中百感交集,一方面这个事终于有个说法,另一方面女儿却永远失去健康。

  2015年1月28日上午10时,姜女士入住某医院妇产科病房,该医院为姜女士实施剖宫产手术,做完手术后,次日女儿出现吃奶差、伴发热状况。

  儿科医师会诊后建议转儿科进一步观察治疗,但最终未转科治疗,后于2月4日出院。

  姜女士的女儿出院后一直不见好转,于3月15日入住另外一家医院,被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恢复期、上呼吸道感染,住院治疗9天;后又入住北京治疗癫痫专科医院某妇幼保健院,被诊断为支气管肺炎、缺氧缺血性脑病恢复期等,住院治疗12天;一个月后又入住医院被诊断为毛细支气管炎、脑性瘫痪等,住院治疗9天;4月28日入住山东大学齐鲁儿童医院被诊断为精神运动发育落后、支气管炎,住院治疗15天。

  经姜女士申请,东昌府区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组织医院与姜女士共同选定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为:该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姜女士女儿的诊治过程中存在病情观察不够、辅助检查不完善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姜女士女儿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本例医疗过失等级应属D级,即医疗过失参与度理论系数值为50%。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姜女士的女儿在该医院出生,双方形成医患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青少年癫痫病的症状又因有南宁中医癫痫专家明确的坚定结果,故该医院应当对姜女士的女儿在其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636300.7元。

  女子美容院减肥猝死

  原因竟然是电流损伤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孩子刚刚一岁的张女士前往刘氏夫妇的美容店进行减肥治疗,在治疗过程中不幸死亡。

  张女士的死亡给家人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失与经济损失,纠纷很快进入诉讼程序。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死者张女士在该美容店减肥,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应予认定。

  张女士来该美容院减肥,在治疗过程中不幸死亡,经公安部门鉴定系电流损伤致心源性猝死,该美容院未尽到确保张女士人身安全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依法向张女士的家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东昌府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做出判决:刘氏夫妇赔偿张女士的家人死亡赔偿金710732元、丧葬费26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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