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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日期:2016-3-27(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 诈骗罪_河南网

洛阳胡女士来电咨询:我儿子今年19岁,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去年某银行推销人员到其所在学校推销办理透支信用卡,我儿子就办了一张。后在学校期间多次刷卡消费,直至2011年12月份共刷卡透支本金11000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一直未还。今年春节公安机关通知我儿子因恶意透支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 们将欠款及利息全部还清后,但仍被告知儿子可能会被法院判刑。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儿子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孙乐解答:《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欠款,其行为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综观本案,你儿子持有信用卡,大量透支银行款,经发卡银行的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性质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情形,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 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如果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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