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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生效法律文书将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

日期:2017-11-13(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 张丽敏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某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因王某无力向其成年癫痫偿还借款100万元起诉至法院,并申请法院查封了王某名下的商铺一处,经审理法院最终做出支持贷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因王某仍不履行生效判决,贷款公定书,并经送达生效。2016年4月5日,王某在未告知贷款公司的情况下,将上述商铺租赁给姜某用于经营美容生意,租期一年,王某收取了全部租金。2016年6月8日,贷款公司将上述商铺办理了过户手续。

  贷款公司咨询:法院生效裁定做出后,王某是否有权对外出租商铺?贷款公司怎么主张权利?

  以案释法:

  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同时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癫痫病可以彻底根治吗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因此,经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生效之日起即具有对外公示并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即使涉及不动产也不以登记为前提。

  本案中,自癫痫的病因人民法院于2河南军海脑科医院收费016年3月3日做出的以物抵偿裁定书送达生效时,贷款公司即对上述商铺享有了所有权,王某自此无权对商铺做出任何处分。因此,王某与姜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未经贷款公司追认,为无效合同,贷款公司有权请求承租人姜某依法搬离并腾空上述商铺,而姜某已交纳的租金及损失只能依法向王某追偿。

  在实践中,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时有发生,为避免风险,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在签订合同前承租方或购买方应要求出租方或出卖方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同时也应尽可能地在裁判文书网站中查询是否存有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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